1.何謂"委託行使公權力"?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,有哪些

合法要件應遵守??而公權力經依該條規定委託行使後,其行使名義

人是為委託者或受委託者?有國家賠償責任之問題時,其賠償義務機

關是委託者還是受委託者??

2.某國立大學A大社會工作院經濟學系副教授謀甲申請升等教授,

該系系教評會依法定程序審查後,駁回某甲之申請。某甲不服,於

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,欲提起行政訴訟。試問:某甲應以何者為被告?

設若A大為私立大學,某甲應循行政救濟途徑,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,

或循民事救濟途徑,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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